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昨天公布《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据悉,本市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逐年代偿办法,即学生毕业当年和次年各代偿本金的30%及相应利息,第三年代偿本金的40%及相应利息,三年代偿完毕。每生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贷款全部还清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除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之外,对服务期未满3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通知相关毕业生原毕业高校,由学校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或者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主动联系原毕业学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及时将取消代偿资助资格学生的相关信息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经办银行。
被取消代偿资助资格的当事高校毕业生须全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再符合代偿资助条件又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由学校进行公示。
具体申请程序可查询上海财税网或者向所在学校、市教委咨询。(陈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