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歧视 单位毁约被判赔偿
2008年02月04日 15:51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一名大学生起诉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因其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毁约拒不录用。密云法院近日判决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并且赔偿应聘者经济损失。
原告侯某原是北京某大学的2007届毕业生。去年4月,经大学推荐,侯某与被告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去年7月,侯某领取报到证后,与研究所联系报到事宜,才得知研究所不准备履行就业协议。双方协商未果,侯某将研究所诉至法院,认为研究所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要求研究所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安排她进行工作、协助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存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机床研究所辩称,研究所没有与侯某签订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表中的公章仅表明研究所在侯某不报考研究生情况下,原则上予以录用的考虑,因最终录用还需要其他情形,所以就业协议未生效。去年5月,研究所已经向侯某所在大学发出通知,说明因研究所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减少,无法履行与侯某的就业协议,而不是因侯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履行就业协议。研究所已经通知侯某不再履行协议,所以就业协议已经解除;研究所未造成原告就业障碍,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研究所应当按照约定安排侯某工作,现其不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判决该研究所继续履行与侯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赔偿侯某经济损失3600元,同时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王雪)
【编辑:侯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