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煤商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77万余元获刑
2008年02月20日 13: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个体煤商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77万余元财物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本是一名个体煤商。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间,他在与某国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燃煤购销业务往来中,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公司管理人员财物。其中,王某给予该公司经理、副经理、锅炉班班长人民币共计55.2万元,为该公司经理、副经理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60 060元,为公司经理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59 148元。后王某因有行贿嫌疑于2006年6月被查获归案后,并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国有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有行贿嫌疑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交代行贿行为,酌予从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也酌予从轻处罚,故最终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孙静波 赵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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