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发债须先报批国资委
2008年04月14日 09:5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昨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央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的决策程序定规。这意味着今后央企发债将必须先征得国资委同意。
《办法》规定今后央企发企业债必须要向国资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企业必须在国资委和股东大会都做出同意决议后,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办法》发布意味着今后央企发企业债,要先经过国资委同意再向发改委和证监会发出申请。(记者:钟晶晶)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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