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集中发布六项法律性文件(其中一项为征求意见稿),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令人关注的重大事件。
“核心问题是防范内幕交易”,业内人士分析,全流通以来,上市公司重组、增发股票、整体上市越来越频繁,与之相伴随的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其中尤以内幕交易最甚,这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表明监管部门下决心铁拳规范市场。
首次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意义重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不仅强调并明确界定上市公司“四不准”,即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不得有选择地单独透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以消息不确定为由拒绝信息披露,同时,首次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概念。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需要进行研究论证以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报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修订后的证券法为证监会赋予的查封、冻结等“准司法权”,为及时查处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便利。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直指现有举证责任制度的不足,“民事诉讼法正在酝酿修改,应当对证券市场上的特殊性加以考虑,明确规定在必要时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各方应签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统领性规章”,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重组办法在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作出一定创新。比如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如果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做严格披露
自2006年5月8日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来,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据统计,目前共有近90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幕集资金总计超过1000亿元。
但是,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来战略投资者之时,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也不断发生。为此,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又作了进一步完善。
非公开发行办法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规定,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对于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基于这种具体而详细的要求,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记者 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近日集中发布六项法律性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流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