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北京律师董某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诉称,2005年2月21日,其在工行北京分行申请了一张牡丹“灵通卡”。2007年4月29日,其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灵通卡账户上分3次被扣去了9元钱,同时还划扣了18元年费。
董某认为,银行这种不打招呼,私自扣划账户存款的做法严重侵犯其财产权。银行没有理由收取“服务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工行北京分行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9元并赔偿损失9元,返还借记卡年费10元,撤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第十一条及附属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收费标准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董某在办理牡丹灵通卡时,牡丹灵通卡章程中明确说明每卡每年收取10元的年费,董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牡丹灵通卡章程,且该收取年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工行在收取账户管理费前,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公告义务。故工行北京分行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工行北京分行与董某之间的约定。(郭京霞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