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银行借款10万元,每月25日前还款,如未按约还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此后,张先生每月均按合同约定还款,只是有几次因出差晚交了。一年后,银行以张先生累计6期违约,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偿还贷款。张先生认为自己每期都交贷款,因而拒绝出庭参加诉讼。
最终,海淀法院缺席审理此案,判决解除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张先生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点评
海淀法院章法官表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而每个问题都与当事人的权利密切相关。
问题一:张先生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既包括合同标的种类、质量、价款等,也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等合同中约定的要素。
例如关于西红柿的买卖合同,卖方给人家送去的是黄瓜,肯定属于违约;同样,如果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卖方却晚了几天才送货,肯定也是违约。
本案中,合同约定每月25日之前还款,张先生因出差的原因有几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属于迟延还贷,也是违约行为。
问题二:银行有权解约
本案银行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张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该合同是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累计6期未按期还款,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了。
问题三:积极应诉
与张先生类似,王女士也因未按期还款被起诉至法院。但与张先生不同的是,王女士积极出庭应诉,银行在听取王女士逾期还款的原因后,与王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贷款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像张先生这样拒绝出庭,这实质是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放弃,而其不出庭也不妨碍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但缺席的被告却丧失了答辩的机会。(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