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27日下午,全国首例超售机票引发纠纷案在朝阳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师答辩时称“超售”的做法是国际惯例,但承认可能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普通消费者不知情。今日出版的《羊城晚报》发表评论指出,选择性地移植国际惯例,有好处就占,有义务就躲,这是伪国际惯例,是不负责任的。
评论认为,合理的超售确属国际惯例。但是,与超售配套的是优良的善后服务,是最大程度的补偿机制,是息事宁人的谦抑心态。正如一名网民举出例证,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超员的情况下,给未登上机的旅客几百美元的赔偿,免费住宿和免费膳食等,并尽快把他们安排到下一班的航班上。
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纯洁的法律术语,在现实的语境下,国际惯例却被翻来覆去地玷污和羞辱。它成了豪强蔑视民意的工具,它成了垄断巨头的口头禅,它有时甚至成了一些部门巧取豪夺的法宝。有人叹道,有一种忽悠叫国际惯例,有一种折磨叫拿国际惯例说事。如果我们稍微留心的话,就不难发现,周围充斥着国际惯例的嘈杂声。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是国际惯例、开收“点钞费”也是国际惯例,甚至银行假日歇业也是国际惯例,电信收月租费是国际惯例,谢绝食客自带酒水也是国际惯例,连大学高收费也是国际惯例,最可笑的是,垄断部门渔利自肥、大行福利腐败时,面对政协委员的质询也说是国际惯例。
评论介绍,依照学界观点,国际惯例通常分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该国际惯例适合范围是国与国之间。此外,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显然,国内甚嚣尘上的国际惯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以霸王条款的面目出现。
评论最后指出,习惯性拿国际惯例说事,其居心大可怀疑,有两种可能,一是明明知道国际上没有如此惯例,但是在强烈的利益驱使下,不惜无中生有,或者夸大起词,用来糊弄公众;二是国际的确有相关的惯例,但是当事人故意选择性失明,只享受益处而忽略应承担的责任。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伤害了公众的权益;诖,到了该清理国际惯例的时候了。对于动辄拿国际惯例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法律应及时介入,北京“开瓶费官司”即具有警示意义。(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