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保险也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再由社会援助、政府来解决,而不是事事由政府包揽。
汶川地震后,尽管全国救援捐献正在迅疾展开,但要弥补灾区损失仍显不足。人们亦不难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地震责任从财产险中被剔除。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已成当务之急。
资料显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后来,地震责任被从财产险中剔除。200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因为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这个风险。同时,很多投保人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没必要为之多付出保险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从财产险中消失。
不必讳言,中国公民的保险意识还不能适应公共减灾赈灾的需求,我国商业保险的规模和种类同样不能满足社会安全救助的需要。事实上,国际上公共灾难性事故的赔付额远远高于中国。年初在韩国京畿道利川发生的爆炸和大型火灾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每个人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而从中国的相关规定中得到的赔偿尚不到20万元。
其实,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离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大距离的一个重要依据,有专家指出就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完善的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的自然灾难的商业险付之阙如,就很难有效地弥补重大灾害给国民带来的巨量损失。年初发生的大面积的雪冻灾害,经过反思人们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便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险制度不是保险一个部门的事情。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业已成为保险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
事实上,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应以政府为主导,与诸大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大大提高赔付标准,并由政府和保险业分摊风险;蛘吒纱嘤烧约撼闪⒁桓鼍哂姓尘暗幕,各大保险公司出钱,相当于保险公司在这里进行“再保险”。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彰显政府的责任,大力发挥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看到,面对巨灾,保险的方式要比财政的方式更高效,更直接,更便捷。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面对风险,防护屏障依次应该是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只有在保险也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再由社会援助、政府来解决,而不是事事由政府包揽。(刘效仁 安徽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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