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后电信用户的欠费记录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银行个人信用档案,这项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
对此,央行有关人士称,大量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系统以后,对于提高整个社会包括企业、老百姓的信用意识会有很大好处。道理虽然简单,但让人不无担心的是,此举是否会进一步助长电信企业的霸王行为。
首先,公民的电信缴费记录本身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完全保证,特别是在我国电信企业运营尚不规范,霸王收费、收费陷阱还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客户的缴费记录并不能正确反映其信用情况,比如连续两个月不缴费可能源于费用纠纷,甚至是由于电信企业拖延客户投诉、对费用纠纷迟迟不予处理造成的。另外,在电信业务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由于电信企业审查不严而造成的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信业务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将客户电信缴费记录直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公民个人信用情况不良的证据使用,并不公平。毕竟电信企业也是费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公正的第三方中立机构作出裁断前,银行凭什么相信电信企业的缴费记录?在纳入个人信用时,有没有本人的申辩程序设计?否则,岂不是让电信客户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要忍气吞声地先行缴费,客观上必然助长本来就十分傲慢的电信垄断企业的霸王行为,将让电信客户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
同样,公众也有理由追问,既然公民电信缴费情况要纳入个人信用,那么,对同一服务关系的另一方电信企业,是否也有“同等待遇”呢?比如,电信企业的计费不准、滥设收费陷阱、短信欺诈等霸王行为,是否也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呢?也许银行会说,电信企业的这些不良行为多是社会指责,并没有哪一个权威部门给予认定。事实上,电信企业有许多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行为也不能影响整体的信用。征信系统显然不应只约束个人,对企业特别是享有特权的垄断企业也应有相应的约束措施。
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涉及到个人信用资料如何形成、征信系统中的基础资料应来源于何处等一些深层问题。诚然,我国征信系统还很不完善,目前也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公民个人信用的具体内容、影响公民个人信用资料的甄别和筛选都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这就必然出现“垄断特征”,即垄断企业结盟伤害公民的利益或者不当地促使公民履行义务。
有消息称,央行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质检总局、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加紧协商,争取尽快将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这显然与电信缴费情况不同,因为上述这些信息来自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所涉不良行为都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而电信缴费则完全是企业的收费记录,没有任何权威性和当然的公信力,因此,在纳入企业公民征信系统时不可相提并论。
总之,将公民电信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客观上是否会助长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使客户处于更加不利的交易地位,值得进一步探讨。(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