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王女士在中国银行清华园支行购买景顺鼎益基金,等到分红时才得知自己根本没有申购成功。王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告知审查义务,将银行诉至法院。昨天,一中院终审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改判银行赔偿王女士3000元。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王女士称,去年1月,她在中行清华园支行买了2万元景顺鼎益后端基金。半年后,该基金每份涨了1元钱,王女士可以得到分红款15000余元。当王女士去银行取分红时,才被告知她根本没买上这只基金。王女士认为,银行应在她购买基金的过程中,确保她申购成功,但银行未尽义务,应赔偿她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
中行清华园支行表示,银行是基金代销机构,王女士的交易未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王女士申购时,申请表明确提示“本回执仅代表您的交易申请已被接受,不代表银行对交易成功的确认”,其填写的交易凭条客户回执上也明确印有“本单仅代表您的交易申请已被接收,本销售代理人不承担对交易是否成功的确认”的注意事项。王女士在填写各种基金业务申请凭证之前,应仔细了解基金的交易规则,承担申请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而且,王女士也没有及时查询申购结果,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银行的意见,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随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景顺鼎益基金有两个代码,日常申购只能买“鼎益前端”,而王女士买的基金“鼎益后收”只能做定投。
法院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代销景顺基金,王女士申购时,有理由相信银行了解其代理的基金的相关情况,其基于信赖填写了交易凭条,却因为填写内容与基金的交易规则不符而申购失败。银行自认为已提示投资人仔细了解申购基金的交易规则,应由投资人承担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但法院认为银行的这一免责条款不公平。
银行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表面的审查。银行未向王女士说明两个代码基金之间的差别,接受了错误的申购申请,不能认为其尽到了表面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赔偿王女士损失3000元。(记者孙莹)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