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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如证券买卖者不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事先不知道获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为收购公司股份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受损害股民如何索赔
证监会对违规行为作出认定投资者证明自己因上述行为而受到损失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律师刊登启事 征集受损股民
根据这一处罚书不难理解,陈建良在对“天山股份”股票的买入和卖出过程中是赢利的,而他的赢利是建立在若干个在此期间买卖“天山股份”股票的股民亏损的基础上的,广东股民陈先生就是亏损的一员。
但在2007年5月前,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被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解释是,因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2007年9月3日,《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证券民事赔偿悄然全面解禁》的文章。
这意味着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也终于解禁。
曾于2002年代理全国首例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宋一欣,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征集并接受诉讼委托代理的登记:在特定时段内买卖天山股份、世纪中天、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股票并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起诉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诉讼。
正是宋一欣的这一则启事,在2004年6月21日-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的广东股民找到了他。
买卖天山股份 股民索赔近万元
尽管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重罚,但是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广东股民陈先生认为,这起“内幕交易案”给他造成的损失不能就此罢休。
在股民陈先生的授权下,宋一欣全权代理了这个案子,并拟定了起诉书。
起诉书称:陈某,2004年6月21日-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而陈某正是在被告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
起诉书中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于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是江苏人,因此,宋一欣于今年2月下旬,向南京中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今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立案。
宋一欣告诉记者,至此,继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股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庭前对话
原告律师:这只是冰山一角
股民尽管要求的赔偿金额并不大,不到1万元,但是,却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原告律师宋一欣。
FW: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书可以看出,陈建良当时进行的内幕交易股票额很大,而原告股民的赔偿不足万元,说明该股民在这起内幕交易案的受损人群中只是冰山一角?
宋:是的。
FW:为什么大部分人不愿意站出来起诉?
宋:这充分说明股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长期处于法律之外,股民们法律意识太淡薄。
FW:您对这个案子持什么态度?
宋:很乐观。
FW:赢的可能性比较大?
宋:我觉得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输赢,也不在于原告能拿到九千多元的赔偿,而在于它的标志性的意义。
就像2002年我国首例股票虚假陈述赔偿案,尽管当时原告只要求赔偿1200多元,而拿到手的不过800多元的赔偿,但是之后的几年间,投资者进入了证券市场维权的高潮期,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开始。
另外,该案对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标志性意义。(朱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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