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安徽淮北市新华书店内。据悉,《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者将比以往得到更多的权益保障,比如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三年以内的,试用期都不允许超过2个月。 中新社发 谢正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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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牵涉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几天,很多媒体都在对它细细解读,但今天翻开这部法律,我最想告诉大家的是两个数字:《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才最终得以通过。
19万条意见让我们看到了,《劳动合同法》在大家心目中的地位,而4次审议,告诉我们这部法律的诞生充满了波折,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两个数字一起来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劳动法》在实施的10多年当中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合同签订第低,不签合同,签订率低下,二短期合同盛行,劳动者很难签到长期合同,一年一签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是一年数签,第三就是试用期滥用,频繁使用试用期,反复约定试用期,第四是违约金的滥用!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在《劳动法》实施的13年里,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问题成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没有合同,工人就没有任何保障,受害者只能默默承受无尽的痛苦,然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不在少数,据了解,我国目前中小型非公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60%以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经常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诉,然而谢良敏也很无奈,因为用人单位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清楚。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多可以钻的空子,不签劳动合同、签订短期合同、拖欠工资的事情频繁发生,还有一种《劳动法》里没有规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也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纳,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被放到了一个模糊地带,他们经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后,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底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还是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成了一个在法律上无法解释的难题。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看来,劳动派遣之所以遭到用人单位的滥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一种行为,非常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劳动派遣。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等问题,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而实际上,从2004年开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劳动合同法》就已经开始了起草工作,但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的执法检查,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促进作用的!
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并不是偶然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的《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掀开了这个盖子,如何堵住《劳动法》的漏洞成了立法者的当务之急,亡羊补牢的第一步,就从制定《劳动合同法》开始,而这一步也正应了一句老话,万事开头难。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国家自建国以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五部法律,然而没想到引起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收到了19万条意见,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现象,而这时大量来自用人单位方面的意见,如企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对这个反映意见较大,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稿的修改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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