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标志着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被民众寄予高度期望的法律案,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时隔一年零两个月后,2007年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立法者顺应民意,有望顺利通过反垄断法。
从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之争,到行政垄断一章被整体删除的传闻,再到反垄断法草案被部门利益搁置推迟审议的“爆料”,直至最高立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在《人民日报》上的紧急辟谣,让每一个关注、期待、冀望这部法律的人们的神经,时常被敏感而又缥缈的信息所折磨。
反垄断法草案是一部命运多舛的法律草案,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而提交审议之前的风风雨雨,提交审议之后的利益角逐,更是让每一位立法者不得不更加谨慎细致和小心翼翼。我们关心反垄断法,其实也是在关注我们这个转型期的国家推进经济民主的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景和诉求。
反垄断法的出台,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了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将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法律障碍。但必须看到,这只是第一部。把解决一切垄断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一部反垄断法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不仅天真,而且有害。世界上反垄断法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也历经了一百余年,才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中心,涵盖企业并购指南和若干法院判例的制度体系,同时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当然,对于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之法,通过比不通过要好,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竞争和垄断是相伴而生的,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长期的权力垄断使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瓜田李下,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其中外资并购引发了诸多争议,更是使得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 (胡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