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证监会拟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不日将正式出台。事实上,年前年后,不少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已在按照这一文件精神准备集合理财方案。
现有规定只允许创新试点类券商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实施细则》出台后,规范试点类券商将与创新试点类券商按照同样的规则进行相关的资格申报工作。对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需要另外组织专家对其设立申请进行评审。
这份在业界流传的文件草案规定,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资产计划管理人应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并应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证券,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
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投资主办人制度,由指定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在投资运作上,证券公司须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以及因被动原因持有某种证券超过规定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出于谨慎原则,证券公司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另外,对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即应当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等。(记者 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