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一日电(记者 于晶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向商业银行打开闸门。中国银监会今日提供的消息说,他们已对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扫清政策障碍。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融资租赁行业向商业银行“开闸”,有利于发挥其资金优势,提高赢利能力;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
新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及时履行和兑现入世承诺,使得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亦具重要意义。
除了对股东资格进行调整外,新办法还将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五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降为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百分之八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据悉,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今日表示,他们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