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限定券商股东持股时间 严禁短期抛售
2008年06月19日 23: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十九日发布新的券商行政许可审核指引,限制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要求股东有明确持股期限,更严厉限令,券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持股日起六十个月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这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明令,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新规要求,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若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根据新规,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券商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批准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
此前内地证券市场亦曾发生包括上市券商在内的上市公司股东短期抛售股份的事件,近日更有中国官员坦承“现在的经济和金融市场出现问题有一部分是由于政策缺陷或监管不足造成”。分析人士指,内地此番抑制证券公司股东短期套利,当有对监管制度“查漏补缺”之意。(完)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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