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9日电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六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耕地分布及分类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2006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进行了耕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
2006年(截止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西部地区分布的耕地较多,占36.9%;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21.7%、23.8%和17.6%。
从耕地类别看:旱地面积比重较大,占55.1%;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0%和18.9%。
从坡度等级情况看:0-15度的耕地比重最大,占87.5%;15-25度、25度以上的耕地分别占9.2%和3.3%。
耕地分布及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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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千公顷) |
占总量比重(%) |
全 国 |
121775.9 |
100.0 |
按地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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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 |
26395.2 |
21.7 |
中部地区 |
28991.6 |
23.8 |
西部地区 |
44937.9 |
36.9 |
东北地区 |
21451.2 |
17.6 |
按类别分 |
|
|
水 田 |
31667.9 |
26.0 |
水 浇 地 |
22963.3 |
18.9 |
旱 地 |
67144.7 |
55.1 |
按坡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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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度 |
106591.8 |
87.5 |
15-25度 |
11143.2 |
9.2 |
其中:梯田 |
3177.5 |
- |
25度以上 |
4040.9 |
3.3 |
其中:梯田 |
900.3 |
- |
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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