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城市低保
2007年12月27日 16: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27日电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今日介绍,失业保险金在不同的省之间,在同一省的不同地区之间标准是不同的,大的原则是体现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吴道槐介绍,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有这样几项:首先,申领人员在职的时候应该是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缴费年限最低应该达到一年以上,这是一个基本条件;二是,申领人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造成的失业;三是失业以后本人有求职的愿望,还想再找工作,他到职业介绍所登记,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等,如果本人没有就业愿望的也不行。这些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失业保险条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核心条件。
吴道槐表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的确定,也就是说失业后可以拿到多少失业保险金是有一个原则的,按照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来确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目前的状况就是由于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全国现在的统筹单位大概是2500个左右,绝大多数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的。所以基本上各个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城市低保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在不同的省之间,在同一省的不同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总体上,大的原则是体现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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