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俞岚)商务部二十二日公告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该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本案中涉案金额约为一点九亿美元,被控倾销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是中国丙酮的主要进口来源。调查期内,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丙酮数量约为二十二万吨,约占中国进口丙酮总数的六成六。
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丙酮产品时,必须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四点一)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