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电(记者 俞岚)中国商务部二十一日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百分之九点六至百分之六十六点四)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甲乙酮反倾销案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二00七年八月八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