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广大被保险人的作用,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保险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也在逐步增多。建立处理机制,是中国保监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化解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保险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据悉,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受案条件、工作程序、调解的效力与执行、长效工作机制等。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规定。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先行试点地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运行模式,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随着今后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处理机制的制度体系。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处理保险投诉方面的成熟经验,对处理机制的具体运行模式作了灵活规定,为今后完善处理机制运行模式留有一定的余地。该指导意见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而且在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在;け槐O杖撕戏ㄈㄒ娣矫,该指导意见强调,在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处或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