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先生今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的修改归纳为两大方面。
刘修文具体指出,一个方面是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的规定,原草案规定在第6条,把它放在25%基本税率之后作为另一种基本税率。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放在什么地方,对内资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不一样,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税率移到了税收优惠一章,作为一个优惠税率。这一条主要的考虑是,根据我们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以后,回国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我们国家法定税率计算的,如果把这个税率作为基本税率,他就享受不到真正的优惠,所以就调到税收优惠一章中。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到原草案第9条、第13条等,对所得税额具体计算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但是在法律中又不可能作出全面规定,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所以建议把有关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问题授权给国务院去规定,所以这一点作了相应的修改。此外,从法律规范性的角度对有关的章节和有关条款进行了合并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