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著协 向DVD厂家讨著作权
法院:被告未能证明涉案歌曲的合法来源 其行为构成侵权 应赔偿原告损失、合理费用共4300元
“迪生338-T”DVD机内附“新卡拉OK王 17500首最新流行金曲”及光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此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生产该DVD机的深圳市米奇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的光盘及歌本,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合理费用3100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根据该协会与臧云飞、石顺义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协会有权对歌曲《一二三四歌》行使著作权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音著协的代理人以528元的单价从易初莲花公司购得深圳市米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生338-T”DVD机两台,均内附“新卡拉OK王17500首最新流行金曲”及光盘。
上述光盘中,均收录有石顺义作词、臧云飞作曲的《一二三四歌》。
对此,音著协认为,米奇公司生产的“迪生338-T”DVD点歌机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故提起诉讼,要求米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点歌机,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法庭上,米奇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音著协所称的“点歌机”,只不过是生产的DVD机上带有点歌功能而已。
而且,随机赠送供顾客试机用的点歌光盘,是公司从其他音像公司购买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侵权。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和诉讼。
本案中,米奇公司在生产、销售“迪生338-T”DVD机时附赠含有涉案歌曲的光盘和歌本,但未举证证明征得了权利人或音著协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也未举证证明其附赠光盘和歌本的合法来源。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记者 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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