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中新社发 张山石 摄
|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中新社发 张山石 摄
|
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
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