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顺利进行,日前,沪深证交所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根据《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回购决议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时,需同时将能够在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公告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该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交易所备案。
《指引》对知情人范围进行了确定,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如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四是前述3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指引》明确规定,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购股份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及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察,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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