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袁力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袁力表示,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从2006年6月开始,保监会与公安部门着手草拟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初稿,并向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暂行办法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
2007年6月15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保监会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6月28日正式公布《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王文帅 毛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