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车轧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沪法院不支持诉请
2008年02月13日 10:53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发表评论
记者昨天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备受争议的本市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韩女士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来沪经商的韩女士遭遇了一场离奇车祸,请雇来的专职司机开车,竟发生意外,被自己的车撞死了。由于车辆投了保。并在保险期内,所以韩女士的家属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韩女士是被自己投保的车撞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明确载有提示,并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
关于被保险人韩女士是否属于“第三者”的争议,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韩女士不属系争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对被保险人韩女士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陈轶珺 严剑漪 卢文婷)
【编辑:张艳红】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