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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式基金试点在即 2000年10月12日 14:27 中新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国证券报消息表示,这意味着开放式基金这一国际主流品种试点在即,中国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得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获得重大发展机遇。 据报道,《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证监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立募集;在此期间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方可成立;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在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管理人应向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试点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也可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外,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为开放日,办理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单位净值应按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计算;管理人应在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试点办法》允许开放式基金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对此,《试点办法》规定: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试点办法》要求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其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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