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场所装电子眼须明示 将张贴统一标识
2008年01月18日 11:21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即日起张贴统一标识 5月1日起全市检查
本市(注:北京市)公共场所如安装电子眼,必须向公众明示。昨天,电子眼的统一标识正式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全市有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开始张贴标识,告知市民已进入“探头监测区”,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5月1日开始,全市将对安装了电子眼却没有明示的公共场所进行查处。
记者昨天从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暨技术规范发布会上获悉,《图像采集点设置要求》和《图像采集区域标志及设置》等5项地方标准首次发布。从即日起,本市所有安装了电子眼的公共场所,都必须张贴统一发布的标识,以提醒市民已进入探头监测区,保障市民的知情权。记者看到,新发布的电子眼标识为探头的图案,分为白底蓝图、蓝底白图和基材底色黑图,图像右侧或下侧是“图像采集区域”和“Video”的明示文字(见右图)。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出台的电子眼图案标识。
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工程师宋国建表示,该标识是一个告知性的标志,从最开始的26个方案中选出3个,再经过网上投票和专家遴选,淘汰了“大眼睛”等图案,最终选择了图案直观且不会引起理解偏差的“探头”。电子眼标识须安装在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场所内部的醒目位置;公车、地铁、轻轨等应设在车厢上客门的显著位置;如场所的探头辐射区域较大,应设置多个标识。宋国建强调,该强制要求只适用于安了电子眼的公共场所,私人会所等可不张贴标识。(记者 王海亮)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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