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1日电 据国防科工委消息,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目前各地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监管力量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最近,国防科工委提出,要健全完善民爆行业监管体系,形成以国防科工委、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管体系。
国防科工委要求,2006年9月30日前,民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未落实到市、县的,当地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停产、停业,直到有明确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落实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属地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国防科工委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民爆行业安全监管的客观需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人才的培训,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切实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