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0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赵人伟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上撰文,就关于改进收入分配的途径提出了三点政策建议。
首先,要抓住改革和发展两个环节。收入分配中的许多问题是同转型期的复杂性联系在一起的。许多不正常收入乃至非法收入都同转型期的种种无序状态有关。像利用价格双轨制的寻租活动所获取的暴利,利用部门垄断、行业垄断的设租活动所获取的暴利,利用内部人控制对产权不清晰的国有资产所进行的侵蚀乃至侵吞,都同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有关。如上所述,我们决不能把这些问题归罪于改革本身,从而否定改革的大方向,甚至要求回到老体制去。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中国采取的是渐进改革而放慢改革的步伐,从而加大改革的成本,使改革付出过高的、不必要的代价。因此,只有深化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从根子上解决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改进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大思路。
另外,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隐形收入的不平等,也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特别像住房和公车使用上的实物分配体制(供给制)所造成的不平等,都只能通过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应该说,这方面的改革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原因有二:第一,实物分配所涉及的面较广;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这种体制分配的实物是有增量的,其中有的项目如公车使用的增量还比较大。实物收入的货币化、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改革起来要涉及到许多人的既得利益,难度比较大。像公车使用货币化的改革,酝酿了那么多年,实施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对这些问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改革。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馅饼”做大了,才能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换,才能为缩小城乡收入差别创造必要的条件。
其次,要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有效功能。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而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在收入再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逆向再分配”(即“抽瘦补肥”)的现象;同时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还要改进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如果说,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是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再分配)的话,那么,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考察,还有对分配结果产生以前的调节,即对分配起点和分配过程的调节。这样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也具有巨大的影响。例如,(1)教育政策。在当今的时代,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参与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而是更重要地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劳动质量的提高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因此,改善低收入人群的教育状况,就成为在结果上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谎灾ü纳平逃,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
(2)劳动力流动政策。就劳动这一要素来说,所谓分配过程的调节,就是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力流动严格限制所造成的原有格局,并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障碍,虽然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已经解除了很多,但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3)产业结构转换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还应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来改进收入分配的状况。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任务。在今后的长时期内,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努力推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向第三产业的转移。与产业结构转换相适应的是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克服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