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0日电 中国官方媒体今天播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下为全文: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的一年。一年来,常委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又有新进展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审议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其中14件已经通过,5件提请大会审议,向实现本届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一)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监督法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早在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历时20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制定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原则,为制定好监督法明确了方向。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作出了积极贡献。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各级人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历时13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多次进行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二是广泛听取意见。我们先后召开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就一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也是少有的。三是作出重大修改。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我们对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贯穿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始终;(2)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强化对国有资产保护;(3)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重点规范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议案。
(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批重要立法项目相继完成,企业破产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ぶ写嬖诘耐怀鑫侍,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し。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主要明确了三条: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し,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办了十几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其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财产制度和分配方式,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反洗钱法。为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常委会修改了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并对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删除了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本次大会的两项重要议程。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代表们也很关心,今年1月,我们在将法律草案和有关参阅材料送各位代表审阅听取意见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各地向代表汇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做准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作了修改,并向大会作了说明。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两部法律制定好。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在总结2005年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去年3月又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并收到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就业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今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近期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采取慎重的态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凡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每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仔细推敲,不断完善草案。
一年来,常委会还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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