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刘连琏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月10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刘连琏在担任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她与江苏省太仓市太仓公司总经理时建明多次电话联系,商谈太仓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申购“兴业”股票事宜。刘连琏提出可以帮忙,使太仓公司收购成功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2000年5月,时建明安排雅鹿公司以一般法人身份购得“兴业”股票181万多股,抛售后获得利润1697万多元,于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期间,分别从丰源公司和仓海公司多次转出资金共500万元,将人民币400万元交给刘连琏。
法院审理查明,刘连琏的财产和支出中可以说明来源的有刘连琏的工资等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70多万元等。从刘连琏的财产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犯罪所得后,尚有209万多元人民币、224万多美元、192万多元港币、335英镑、100万日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来源:新华网,记者:卜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