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俞岚)中国商务部决定自五月二十四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即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该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倾销幅度最高的达百分之六十一。
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了解,商务部于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