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8日电 反洗钱法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据检察日报报道,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先生做客正义网,与网友就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
反洗钱法第二条中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有一个“等”字;但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六种,没有“等”字。
那么,是否两部法律规定不一样?对于这个问题,俞光远解释称,现在的国际趋势是要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所以要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因为上游犯罪的范围越广,它下游洗钱的范围就越广,所以打击的范围和力度就越大。通过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范围,可以加大对上游犯罪预防和打击的范围和力度,所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这是很有道理的。
俞光远说,根据有关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起草反洗钱法时,我们把几个最主要的严重犯罪列举出来,后面加一个“等”字作为一个兜底性概括,即凡是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要加以打击。所以,反洗钱法关于洗钱上游犯罪应该加上“等犯罪”,这既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基本要求。
在实践当中相关部门该怎样掌握这个“等”字,会不会造成执法困难?俞光远强调,凡是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在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的范围之内,不需要问这钱是哪种犯罪来的。如果必须要弄清楚哪种所得来源于哪种犯罪,才能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的话,那么预防和打击洗钱就非常困难,不可能一开始就弄清他这个赃钱是通过何种犯罪得来的,究竟是走私得来的,还是毒品得来的,或者是其他犯罪得来的。加一个“等”字后,相关机构就不需要确定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只要确定是犯罪行为,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都可以打击,这样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也便于实践部门的具体操作。 (尚晓宇 孟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