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共同社报道,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9日对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5名中国男性以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福冈县煤矿、被迫从事过重劳动为由起诉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材料公司(总公司均设在东京),索赔10.35亿日元。
有关判决理由,审判长须田启之首先认定了战争时期的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系“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但同时认为上述行为是“行使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权力,政府并不负有责任”,得以适用“国家无答责法理”。须田还指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因次针对企业的索赔权已归于消灭。不能认定此案属于限制诉讼时效概念适用的特例情况”。此外,须田还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为由,没有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了照顾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原告诉称,他们在1943年至1944年期间从中国河北省被强掳至日本福冈县,被迫在三井三池煤矿(位于大牟田市)和三菱饭冢煤矿(位于饭冢市)从事无任何报酬的劳动,直至战争结束。
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每人2300万日元并在日中两国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广告。
围绕强掳、强迫劳动、以及随军慰安妇问题的战后赔偿诉讼目前为止已达约70起,然而原告获胜的案例只有数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