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动机
胡戈与陈凯歌之间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纠葛已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奥费浮笔欠袂秩?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
在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作品侵权的认识似乎已不再局限于抄袭、改编等显见的行为,那么,对于作品侵权,尤其是网络作品的侵权,法律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
新闻背景
网络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长20分钟,大部分画面从电影《无极》中截取,并借用央视一档法制节目的形式展开,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搞笑方式完成。今年年初,该片一经上网,人们便争相下载,并广为传播。该片制作者胡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今年2月11日,《无极》导演陈凯歌对媒体称,“馒头血案”涉嫌侵权,他们已经起诉胡戈。此言一出,即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应,人们纷纷投入有关“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的争论之中。
“馒头血案”构成侵权
记者:您是何时开始关注“馒头血案”的?
沈仁干:在媒体普遍报道这件事情时,我在网上找到“馒头血案”来看,只看一遍,基本的问题就明白了。媒体报道中,有70%的报道支持胡戈,认为没有侵权,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陈凯歌不应该发脾气。而认为侵权的,我所看到的报道中,大概只有一篇文章讲得比较清楚。整个舆论形成一种倒向,认为这不是侵权,还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新技术所带来的新评价作品的形式。对这种舆论一边倒的局面,我认为应该出来发表一下看法。
记者:您的看法是什么?
沈仁干:我先打个比方,一个文学家写了一部作品,一位剧本创作者在未经作家同意的前提下,根据这个作品改编成了一个小剧本。两个作品内容基本统一,表达主题基本一致,只是名字换一下,你认为侵不侵权?这就是侵权。再看“馒头案”,它用的是什么?构成“馒头血案”的镜头大部分来自《无极》,它没有创作出其他人物形象,只是利用了一个《法制在线》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把它串联起来。胡戈使用这个作品是一种改编,把人家的东西根据自己愿望表达出来。但是,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去使用,属于非法引取。
记者:有人认为,“馒头血案”和《无极》是具有不同主题,风格迥异的两个独立作品,不存在侵权一说,您怎么看?
沈仁干:版权;,;さ氖鞘裁?它;さ氖侨嗣潜泶镒约旱乃枷肭楦泻头从晨凸凼挛锏囊帐醣泶镄问。这种艺术表达形式,可以是文字、形象、动作、声音,也可以是综合的。电影就是一门综合艺术,包括剧本、动画、故事情节、结构都是创作者设计的艺术表达方式!奥费浮钡娜非址噶恕段藜纷髡叩娜ɡ
如果没挂到网上就没事
记者:当前仍有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学者认为,“馒头血案”没有侵权,为什么会这样?
沈仁干:《无极》片长两个小时,而胡戈的“馒头血案”仅用20分钟就把其中最实质的部分浓缩下来了,这是网友支持他的主要原因。网友们说,我花80元票看了半天也看不明白,上网一看,原来就这么简单一件事,被你们故弄玄虚。至于电影是否故弄玄虚,也是一面之词,这是艺术表达的形式,每个人审美观不一样,你可以喜欢也可以不喜欢。
记者:但是也有专家说,胡戈对《无极》的镜头是合理使用?
沈仁干:《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对“合理使用”的范畴有明确规定,共有12种情况。我们再来看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即不是为了教学科研,也不是为了新闻报道,也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如果他是自娱自乐,没有挂到网上,就没事。如果上了网,著作权人对他提出意见,他马上叫网站撤下来,这也没事。但胡戈不是这样,创作者已经指出他侵权了,在这种侵权的情况下,他不赶紧停止,反而助长“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怎么能说不侵权呢?这不是合理使用,不符合我国法律说的合理使用范围。
记者:如果陈凯歌要追究胡戈侵权,他是否能以个人身份起诉?
沈仁干:陈凯歌并不是《无极》的唯一著作权人,一部电影版权所有者是电影制片厂,一部电影的作者包括导演、摄影、编剧等等创作人员,这些创作人员对他们的创作是有版权的。而整体版权的使用是电影制片人。电影制片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不经过他授权,其他人不能对电影做拷贝、发行,不能通过网络来传播,也不能未经作者同意把电影改编成小说、连环画等其他艺术形式发表。
侵犯《无极》三种权利
记者:“馒头血案”到底侵犯了创作者的哪些权利?
沈仁干:我认为,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第一,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无极是一部完整的电影,他把一些关键的实质性镜头拿下来,浓缩成20分钟的短片;第二,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未经作者授权,把它送到网上,谁都可以点击。第三,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他把《无极》的镜头放在网上,为别人下载作品提供了方便,这也是一种复制行为。
记者:如果侵权事实成立,胡戈要承担什么责任?会不会涉及经济赔偿?
沈仁干: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因为“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对无极影片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
记者:那如何认定这个赔偿的范围?
沈仁干:如果电影制片人要告,不仅要告胡戈,还要告传播短片的网络公司。有三种办法,一是侵权者传播作品的经济收益是多少;二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者带来了多大损害,应当赔偿多少。如果这两种办法都计算不出来,就由法官裁量,合理裁量范围应在50万元以下,这就是法定赔偿。
记者:如果脱离侵权之争来看“馒头血案”这个短片,你怎么评价?
沈仁干:胡戈这个人,我没见过也不了解,但他能够将《无极》改变成这么一个短小精悍的作品,我认为他很有才气。这也是一种创作性劳动,如果这个作品得到版权所有者授权,本身也应该得到版权;ぁ5呛芤藕,它是一个侵权作品,而侵权作品是不能受;さ摹
记者:您认为这件事合理解决方法是什么?
沈仁干: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合理补偿。但是前提是必须承认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方鎏
记者:现在网络还有一些将别人的歌曲“恶搞”的作品,比如将《吉祥三宝》歌词改编成一些讽刺、调侃的作品,这一类创作也是侵权吗?
沈仁干:如果是自娱自乐,而且是非赢利性的,这是允许的。在有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好的出发点,采用诙谐、讽刺、挖苦的语言或行为改编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不好界定他,但可以明确的是,这跟“馒头血案”是两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以后会不会对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疑似侵权行为给予明确规范?
沈仁干:国务院最近要出台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对网络侵权行为分解地更详细。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都有明确规定。就“馒头血案”而言,是把它送上网络的人承担责任,还是网络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内容提供人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原创作品作者要承担什么责任,都将会这部《条例》里有具体规定。
记者:《条例》对版权;び惺裁醋饔?何时能出台?
沈仁干:有利于人们更好了解什么是网络,什么是网络信息传播权,如何正确使用信息传播权,什么情况下对网络信息进行限制,对技术措施解密等具体化了,出现纠纷责任认定更明确了。今年应该能出台。 (稿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