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日前公布日程,物权法草案将不列入审议事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2006年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立法机关部分同志希望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能够起到宪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对物权法的定位较高,所以,在法律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路。有些法学家认为,物权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能创制新的经济制度,更不能改变宪法中已有的财产所有制度。但另一部分学者期望物权法能够与国际接轨,全方位地;に接胁撇ɡ。
这种学术上的纷争本属正常,但由于部分民法学家亲自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使得学术争论超越了学术层面,变成了立法方法和体系之争。
在讨论中,学者们不讳言曾经或者正在受到世界其他国家民法的影响,有些学者甚至希望在体例上照搬德国的民法制度。但是,很少有学者对中国现存的生产关系进行认真的梳理,他们只是希望中国的物权法乃至民法典能够突破现有的生产关系,直接与国际实现对接。
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民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精神的高度浓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经济基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在制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如果忽视了民法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而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或者具体条文,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は钟械乃腥ǎ敲炊杂行┤死此,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に接胁撇,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
物权法作为;げ撇ɡ幕痉,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很可能会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さ母拍罨蛘呔咛宓墓娣叮敲矗锌赡芨窈蟮母母镏圃煺习,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没有思考未来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存在视为合理,而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
在社会转轨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中国立法观念的变革,涉及对中国改革重新评估,确立正确方向的大问题。
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げ撇ǖ墓娑,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地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