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3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河南省漯河市农民王红宇为竞争村支部书记竟然雇凶伤人,致使“政敌”王明亮遭歹徒枪击身亡。2月13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宣判主犯王红宇死刑,其他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不等,并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51元。
报道说,这起在当地史无前例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关注。
现年30岁的王红宇系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东王村农民。2004年以来,王红宇因琐事多次与本村村民王明亮发生矛盾。为报复王明亮,王红宇遂找到好友杨同生商议。二人一同前往平顶山市找到丁世杰,由丁世杰牵线找到王峰(在逃),准备让王峰对王明亮实施伤害。
2005年4月,在竞争本村村支部书记过程中,王红宇与竞争对手王明亮的矛盾加剧。王红宇、杨同生又到平顶山与丁世杰、王峰商议,由王红宇出资2万元雇佣王峰,王峰又纠集来王金召。经王红宇的指引,王峰对王明亮本人及住处进行了确认。随后,王红宇将自己早在2000年5月私购的机制单管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和猎枪子弹数发交给王峰。
2005年5月18日上午,王红宇和杨同生再次赶到平顶山催促丁世杰、王峰快些动手。当晚20时左右,王峰驾驶一辆摩托车伙同王金召从平顶山赶至漯河市大刘镇。二人在麦田地内潜伏至次日凌晨1时许,将所骑摩托车藏于麦田内,步行至东王村王明亮住处。王金召负责望风,王峰手持猎枪爬到墙头窥探。当发现王明亮起床从室内走出时,王峰便用猎枪对准王明亮大腿部进行射击,致使王明亮股外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漯河中院审理认为,王红宇为泄私愤竟伙同杨同生、丁世杰雇佣王金召、王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王红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金召、丁世杰、杨同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王红宇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遂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红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金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世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杨同生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判处四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51元。(作者:宋庆党 卢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