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4日电 物业问题是2006年北京“两会”的一个讨论热点。此前,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了物业问题的严重性:物业纠纷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占个案的68%,近四成的业主与物业冲突严重,甚至开始有了涉黑势力的卷入。
今日出版的《新京报》载文指出,我们经历了太多时间的冲突,我们为此也付出了太大的代价,是需要考虑有关物业制度建设的时候了。在笔者看来,这涉及到一个社会转型问题。
物业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转型问题,它涉及到一个新的逻辑起点。以往我们都是国家投资建房,由单位作为一种福利分配住房,大家都是被动地接受而居住,因而没有业主概念,更不会有产权意识。有的只是国家、单位、居委会和居民的概念。然而,我们一旦选择了商品房的模式,随着一幢幢商品楼房的平地而起,一套新的概念话语开始出现: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建委小区办等。这种转变不仅仅是两套不同的概念话语的替换,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的转换,更是两套不同运行模式的转化。对于这两种社会结构、两种运行模式来说,我们首先关注的是一个新逻辑起点的开始。
在传统的结构中,大家都是居民:居住在某地之人。
作为居民,其背后隐含的逻辑是,你是被动的,你是被他人安排的,国家在哪里建房,这就是你的居所,单位分配给你什么房,这就是你的住处。我们根本就没有任何选择权。在新的社会结构中,我们成为了业主。业主与居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业主是主动的,业主是自主的,业主是自由的、业主是选择的。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我们形塑新的社会结构的逻辑起点。
难道不是吗?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楼房、开发小区是为了谁?物业公司又为何能够存在?说白了,业主不是他们的“上帝”,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在我看来,没有搞清这个新的逻辑起点,是社会上有关物业方面发生纠纷的症结所在。
某位地产界“大佬”竟然口出狂言,我建房就是给富人盖的!真是天下奇谈!某业委会因不满意物业公司的“管理”,新换一家物业公司“服务”,新物业公司竟然进不来,因为老物业公司不走。真乃世间怪闻!某小区业主要成立业委会,却因小区为滚动式开发而未获得批准,不得已业主们只得成立令人啼笑皆非的“业主联谊会”。业主们成立业委会还需要许可批准吗(至多只应是确认)?
看来,我们需要围绕着业主这一新的逻辑起点确立有关物业方面的规则。所有的组织和制度,包括业委会、物业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等,都是服务于业主的。业主,或以楼集,或以区聚,其作为一个群体,需要有其代表机构,这就是业委会。业委会作为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只能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业公司是服务于业主的公司,无论是否存在,还是存在后是否聘用,乃至聘用后是否续用,只能由业委会决定。包括开发商经招标所指定的物业公司,只能是过渡性质。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则是提供公共服务,这包括制定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发生后解决纠纷。(张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