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九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把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作为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在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下,一九九七年以来的八年中,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率达到百分之百。
上海高院以开庭审判为中心,不断完善死刑上诉案件的审判机制。刑事法官们坚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对于每个死刑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都仔细阅卷,拟定庭审重点,制作庭审提纲,协调好检察人员、辩护律师、相关鉴定人员、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庭审事宜。对于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均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存在矛盾、疑问的重要事实或证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使一些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在庭前准备阶段被发现并得到及时解决。
开庭时,合议庭的每个成员做到耐心倾听,审判长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对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对于重要证据要求当庭出示、质证。对于能否适用死刑,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要求检察员明确表态认可与否。通过开庭审理,使合议庭成员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及争议问题,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共同严把死刑关?ズ蠹笆逼酪椤⒐餐蠛。他们要求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查,应当在一周内进行评议。如果发现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存在疑点,承办法官必须到现场查看。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复杂案件,审判长可以请示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合议庭听取与会资深法官的意见后,再次评议,做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留死角。
坚持居中裁判,积极协调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近年来,上海高院和市检察院对全市刑事审判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对于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也适时进行研究、协调,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全市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上海高院每年一次邀请刑事辩护律师座谈,听取意见,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做到“有诉请就必有应答”,以理服人,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上海高院对死刑案件的审理,积历年审判经验,已经形成了从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领导——审委会的五级审核机制。各个层次职责分明,通过逐层把关做到万无一失。通过开庭审理死刑案件,既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又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彰显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