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1日电 人民日报援引新华社报道称,国务院近日发布5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5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是为了保证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适用于凡在中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达到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规定,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具体实施中,民政部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要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要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要求,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必要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处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预案明确,要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预案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如果出现火场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等情况时,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