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提供一个公道的司法体系,厘定和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本来就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政府的资源理应向这方面倾斜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正所谓人命关天,司法机关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极端慎重。这包括,在司法程序上,确保被告能够运用一切机会和资源,为自己的生命权利进行辩护。如果司法程序安排存在比较显著的缺陷,则被告的权利通常得不到充分保障,法院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出错的概率也会比较高。
而目前的诉讼制度,恰恰存在这样的问题。首先,死刑案件二审经常不开庭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几乎全部是书面审理。对于普通案件来说,由此可能造成的伤害或许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尽管当事人的权利也许没有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但对于死刑案件的被告来说,这样的程序缺陷,却可能是致命的。它让被告丧失了为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而本来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权,申请调取新证据、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与检方对质的权利等等。而丧失了这些程序性权利,它很可能导致丧失生命。一旦由于这种程序缺陷导致判决失误,是根本没有任何机会弥补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的。
因此,此次最高法院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实行公开庭审,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上,不仅对于死刑案件,对于其他二审案件,法院同样应当进行公开庭审。目前中国的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比起大多数国家来说,审级已经够节约的了,审级相对少,会导致司法体系内部缺少有效的纠错机制。如果二审再没有公开庭审,则连惟一的纠错机制也被抽走大半,司法体系出错的概率当然比较高。这显然不利于确保当事人完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从长远来看,显然不利于社会的治理。从世界范围看,一个可能不断出错的司法体系,是很难得到民众尊重的,若没有民众对司法机构的尊重,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
关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也将做出另一个重大改进,即最高法院明年正式收回并实施死刑复核权。不过,目前外界并不清楚最高法院这两个刑事庭如何进行死刑复核。比如,死刑复核应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复核程序是由各省高级法院上报启动,还是通过被告人的上诉启动?如何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
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在设计这种程序时,应当不避其繁难。原则上,死刑复核可采取公开庭审的方式,允许律师和被告为自己辩护。当然,考虑到效率问题,在复核阶段一般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进行事实审。但假如法官查明相关证据有重大程序上的瑕疵,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现实,则可直接进行事实审。同时,为了尊重被告的生命权,合议庭的复核结果应该获得全体庭审法官的同意方可生效。
此举自然可能增加司法成本。然而,为了使正义让每个人都看得见、摸得着,社会有责任付出这种成本。提供一个公道的司法体系,厘定和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本来就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政府的资源理应向这方面倾斜。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关键的问题可能不是资源的短缺,而是观念的缺失。我们需要一种更为健全的关于司法的观念。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