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六日电 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五万元人民币提高至八万元人民币。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八万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中国人民银行六日发布内地与香港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
同时,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此外,通知还称,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八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但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