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消息,香港劳工处建议修订《雇佣条例》,将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现时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350,000元及监禁3年。
该处将于周五(12月2日)在宪报刊登《2005年雇佣(提高第63C条所订罪行的最高罚则)条例草案》,并将于12月14日提交予立法会首读。
据报道,近年,雇主拖欠工资已逐渐成为香港劳工处所处理的劳资纠纷和申索个案的一个主要成因。在2000年,雇主拖欠工资及短付工资占全部劳资个案的27%。在2004年,这方面的比率攀升至34%。在劳工处严厉执法下,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2002年的139张,增至2003年的445张,录得220%的显著升幅。这数字在2004年更增至504张,较2003年增加13%。在今年首10个月,被定罪的有关传票为数已达493张。
香港劳工处认为,建议把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定为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是适当的。此举可向雇主传达清晰的讯息,让他们知道必须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
此外,建议的罚则还与《入境条例》下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罪行的最高罚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