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八日电(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撰文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促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所以反贪工作要真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王建明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对于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他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反贪工作的开展。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及时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侦查终结后,对拟撤销的案件,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该立案不立案等情形的监督。
据统计,二00四年至二00五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拟对一千五百六十多人撤销案件,并按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已监督结案一千五百五十多人。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撤销案件近一千五百人,不同意撤销案件六十多人。
王建明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是全局性的、整体性的。一是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二00四年与二00三年相比,撤销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五点九,不起诉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九点三,起诉案件上升了百分之十五点五。二是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去年反贪部门办案数量扭转了多年下滑的状况,大案比例同比上升一点四个百分点,查办要案数量上升了百分之九点九。三是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重程序、重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作风明显转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更好了。
谈到如何继续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王建明说,要进一步“防漏、防控、防滥”,尤其是对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反贪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王建明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任务,反贪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