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6日电 今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发表评论文章称,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上市公司积极响应。过去一周之内,又有40家公司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还有许多公司正在广泛论证、着手筹划具体股改方案。但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应注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量体裁衣。
文章指出,据一些保荐人透露,有的上市公司在农产品股改方案的示范作用下,也倾向于采取类似的、给予流通股东在一定时限后溢价出售权的方式作为对价;谧陨淼奶厥馇榭、结合当时的特定环境,农产品提出的股改方案得到了其流通股东的投票通过。不过,如果上市公司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简单照搬“农产品模式”,不一定能得到市场普遍认可。
纵观已经公布的86份股改方案,其中最为主流的对价支付方式还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送股。这种模式简单明了,便于投资者理解,对价当期就支付完毕,没有“后遗症”,所以得到市场的广泛接受。有调查显示,六成多的投资者倾向于非流通股东送股的对价支付方式,而承诺溢价收益的方式则仅得到6%的支持率。
当然,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仅仅一种模式不可能适应所有公司的要求。在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改革方案要实行分散决策”,其核心要义就是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对价方式平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协商确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这就是说,上市公司共性之中也有特性,要适应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就只能由公司股东之间内部协商,结合自身特性来量身定做。
农产品的股改方案,正是根据实事求是、量体裁衣的原则,切合公司具体情况量身定做而来,也是解决上市公司特殊情况的有益尝试。方案本身恐怕通用性有限,而更值得借鉴的,应当还是其中所体现出的从实际出发和大胆创新的改革思维。
就农产品的特定情况而言,主流的送股模式确实并不适用,必须走创新之途。农产品的控股股东仅持有农产品22.88%的股份,如采用送股方式,第一大股东将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采取创新的承诺出售权方案则避免了这一问题。而且,作为一家当时股价低于净资产的公司,农产品的股改方案也可让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实现双赢,为“破净”公司也提供了借鉴。
按照这种模式,股改之后,流通股股东也可获得较为稳定的溢价。对于股改停牌前以3.35元买入农产品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该方案为其提供的溢价为26.87%。此外,农产品的承诺回售价格与改革前的市价相比有一定涨幅,在短期内对公司股价形成上涨预期。
而农产品的创新股改方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支持,也和其特殊的股东背景、所处的特定市场阶段密不可分。溢价出售权承诺要获得流通股东的信赖,承诺人的信用和实力至关重要。作为农产品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净资产就接近500亿元,这也意味着有很强的资金支持来保证其股改承诺履约。此外,为确保承诺的可执行性,深圳市商业银行还专门为农产品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对于其他打算采取类似方案的公司而言,如果控股股东的实力较为有限,又提供不出类似的银行履约担保,其承诺的可信度将会大受影响。
值得关注的还有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产品7月中旬发布其股改方案,当时市场较为低迷,许多公司股价跌破了净资产,上证指数也在1000点上方徘徊。而眼下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市场信心不断增强,股指已经越过了1200点,许多拟股改公司的股价已有较大涨幅。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大股东未来被迫全额履行溢价回收股份承诺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对于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业界应当要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此外,这类方案还存有一些其他风险。比如,可能会增加市场调整压力。一方面,在推出方案前,大股东可能会影响股价走低来降低承诺价;另一方面,由于大股东承诺按既定价格收购,在履约期限将近时,不排除有投机资金会集中抛售谋求套利机会。如果效仿农产品模式的公司家数众多,可能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还应警惕可能的业绩包装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个别大股东为逃避兑现承诺,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非经常损益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业绩包装,还可能与机构配合,联手操纵公司股价,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目前,两市主板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至30%之间。农产品方案为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现金充足、具备履约担保能力的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借鉴。因此,上市公司采用类似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诚信程度以及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等因素。此外,还应该多听取市场的声音,制定最能为广大流通股股东接受认可的方案。
俗话说:“看菜吃饭,量体裁衣!被韧椎赝平筛模枰鲜泄驹谥贫ǜ母锓桨甘币虻刂埔,切实考虑自身情况,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