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一日点 题: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情况
在西藏自治区现有人口二百八十多万,其中藏族占百分之九十二以上。藏族群众中的大多数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约有十万藏族群众信奉西藏的原始宗教——苯教,另外还有约三千余人信奉伊斯兰教,七百余人信奉天主教。
藏传佛教是中国佛教的一个分支。公元七世纪,佛教分别由中国的中原地区和尼泊尔传入当时的吐蕃,先是在王公贵族中流行,后来逐步推广到民间。经过“前弘期”和“后弘期”的发展,佛教在西藏地区吸收了西藏原始宗教苯教的相关仪轨和内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
藏传佛教特色鲜明,活佛转世是其最大的特点。藏传佛教在历史上曾经形成宁玛、噶当、萨迦、噶举、夏鲁、希解、觉囊、觉域、郭扎、格鲁等众多的大小教派,现在主要有宁玛(俗称“红教”)、萨迦(俗称“花教”)、噶举(俗称“白教”)、格鲁(俗称“黄教”)四大教派,其中以十五世纪宗喀巴大师进行宗教改革后创立的格鲁派影响最大,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系统都属于格鲁派。
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宪法充分尊重和;ぷ诮绦叛鲎杂。西藏自治区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部,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一九五一年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各级机构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广大僧侣群众的赞扬。现在,西藏人民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西藏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了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受到了严重损失!拔母铩苯崾螅鞑刈灾吻媛涫底诮绦叛鲎杂烧,相继恢复和新成立了宗教工作机构,恢复了一批传统的民族宗教节日,新增了众多宗教场所。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僧尼四万六千余人,大小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一千七百多处,完全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西藏的活佛转世制度得到很好的实行,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充分尊重这一制度。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宗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一九九五年经金瓶掣签,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坐床、受戒这一佛门盛事。自从一九五九年实行民主改革以来,经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共有三十余人。
西藏各宗教团体自主地组织各种宗教活动。中国佛教协会西藏自治区分会创办了西藏佛学院,并在各教派的一些寺庙中开办了学经班。每年还推荐一定数量的活佛、学僧到北京,进入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深造。一九八四年自治区政府将《甘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赠送给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并开办了拉萨印经院,将印制的《甘珠尔》藏文大藏经供给区内外各藏语系佛教寺庙。一九九0年,自治区佛教协会在拉萨木如寺开始刻制十三世达赖喇嘛想要刻制而未能付诸实施的《丹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一九八五年,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创办了《西藏佛教》刊物。现在,全区有数百名宗教界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佛协理事,有的还在政府中任职。西藏自治区的佛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曾多次出访外国,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与宗教活动,还接待了几十个国家前来西藏朝佛、参观、考察的团体和个人。
西藏自治区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障。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能,依法;ぷ诮绦叛鲎杂伞⒄5淖诮袒疃妥诮掏盘搴戏ㄈㄒ,反对和制止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组织与其他的社会团体一样,都需要登记,要到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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