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西省都昌县委负责人透露,经教育部联合江西省公安、安监等多个部门调查,发生在九江市都昌县土塘中学的踩踏事故已初步认定属人为的管理疏忽所致。都昌县委办公室一名参加善后的负责人介绍,6名遇难的学生中有2人是非农村户口,4人是农村户口,这在将来的依法赔偿中有所区别。(11月21日《新闻晨报》)
而据11月20日人民网报道,在江西踩踏事故中,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的生命赔偿价格最高分别为72154.6元与179238.4元。也就是说,由于户口的不同,在踩踏事故中遇难的学生得到的赔偿将相差10万元左右。
这显然又是一起极具典型性的同命不同价的例证。此前,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已经引发国内众多学者、专家、媒体及公众的大探讨,最终的结果也由于站在不同的立场而莫衷一是。此次江西踩踏事故,无疑又将同命不同价暴露出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同的尖锐问题推到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
犹记得,当初在探讨同命不同价的话题时,主张同命不同价的一方曾以教授与农民工的价值与工资收入为例,以证明同命不同价的正确性。即使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显然,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而言,这样的立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该如何解释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相差达10万元的赔偿差别问题?显然,以目前国内的生命赔偿条款,是无法准确地给出合理答复的。谁来回答这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呢?也许有关部门可以找到法律规定予以解释,但谁能解释,仅仅因为一个户口的差别,生命的价值竟然相差了10万元之多呢?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按照现行的赔偿标准,既然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的赔偿差别如此悬殊,那么对于农村户口的孩子们来说,他们在读土塘中学时,是否与非农户口的孩子交一样的学费呢?文章里没有交代,但我以为这种可能性显然是极大的。
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说,政策就是政策,政策就是执行的依据。但通过江西踩踏事故的赔偿一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政策在对待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上的不一致之处。否则,有关部门该如何解释生命不同价,但学费却要同价的事实?
(来源:南京晨报;作者:王毅)